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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請求損害賠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9號 · 2024/02/23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董弘顗 被 告 藍崧豪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附民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 刑事裁定請求損害賠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33號 · 2024/02/23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謝涵茹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潘家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
- 刑事裁定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訴字第167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545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就併 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就本件犯行取走販賣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代價新臺幣1萬 元,業據其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43頁),即為其犯罪所得 ,雖未扣案,仍應依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722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074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又自由刑倘 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 豁免之代價,暨依職業、身分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 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 ,考以被告自承之
- 刑事判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234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 犯行,惟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被告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簡字第1278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簡字第1300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
- 刑事判決妨害自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簡字第738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89號 · 2024/02/23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龎○○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龎○○ 年籍詳卷 被 告 鍾廷浩 周宇涵 上
- 刑事裁定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自字第32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 刑事判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選訴字第12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江金達、蔡素珠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被告余新築雖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然於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
- 刑事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2024/02/23
第1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 編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480號 · 2024/02/23
前段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四、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何慧蓮成立調解,並自願賠償 告訴人傅彩珍,已如前述,本院衡酌上情,考量被告未曾有 任何犯罪前案紀錄,素行良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519號 · 2024/02/23
毋庸再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前再記載「共同」(最高 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520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564號 · 2024/02/23
所示之 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將台新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行詐欺取財及 洗錢等犯行,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已獲有報酬 ,既無從認定有何犯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667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罰金部分 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704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783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