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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決履行協議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389號 · 2024/02/26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和解書 (本院卷第19、20頁)、現戶及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卷第21~
- 民事判決拆屋還地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405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439號 · 2024/02/26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39號 原 告 李蕙如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3 被 告 CLINE ROSS NEILL(柯受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
- 民事判決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 · 2024/02/26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 原 告 蔡宗佑 被 告 中華民國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瑞吉 訴訟代理人 顏玉燕 何鴻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
- 民事判決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 · 2024/02/26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19號 原 告 蔡宗佑 被 告 中華民國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瑞吉 訴訟代理人 顏玉燕 何鴻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833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 民事判決拆屋還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 2024/02/26
第1至2 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依其歷次書狀及到庭 陳述略以:兩造與其他共有人間就系爭土地現由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
- 民事裁定死亡宣告(公示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亡字第16號 · 2024/02/26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OO 住○○市○○區○○街00巷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李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
- 民事裁定聲請假扣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字第7號 · 2024/02/26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明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蒲建宇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
- 民事裁定再審之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7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萱
- 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25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33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 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38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43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50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民事裁定選派檢查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字第9號 · 2024/02/26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郭世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居易翔開發建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 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 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
- 民事裁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他字第68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民事裁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他字第84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