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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1937號 · 2024/02/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229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本案持 有及施用之毒品,而為警所查獲,與本案所涉犯行有關,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包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315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針筒1 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 行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足認該物品係屬供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377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就所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末以,被告於歷次警、偵訊時均供稱因為詐欺集 團申辦門號,其有收到詐欺集團所承諾之1萬元報酬其中之9 ,000元等語明確,是本件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9,0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452號 · 2024/02/22
應將各種 加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最高法 院55年台上字第547 號、6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於本案所為之犯行,兼具上開2 款加重條件,仍 僅成立一罪。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748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 ,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851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被告本案所竊得之公仔13個,均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錢婉 敏,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過 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 3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889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049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072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090號 · 2024/02/22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198號 · 2024/02/22
,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211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 ㈣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稱:本件所扣得的毒品是我主動交付的 等語,然查被告本案遭查獲之經過,乃因被告違規停車,經 員警上前盤查,並徵得被告同意後執行搜索,員警當場於車 內中央扶手處發現已使用過之第一
- 刑事判決竊盜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329號 · 2024/02/22
所示 並,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核均屬其犯罪所 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案之告訴人簡廷儒、ERPIN等,本 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357號 · 2024/02/22
,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452號 · 2024/02/22
所示 並,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核均屬其犯罪所 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案之告訴人簡廷儒、ERPIN等,本 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497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 三、沒收: (一)犯罪工具: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刑事判決毀損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825號 · 2024/02/22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483號 · 2024/02/22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李家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484號 · 2024/02/22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李家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