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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19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 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警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30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 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64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警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68號 · 2024/02/22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73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24號 · 2024/02/22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 刑事判決賭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29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 ,並就諭知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255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又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腳踏車,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字卷第41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依
- 刑事判決恐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286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289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本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被告竊得之冷氣室外機5台,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316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所竊得之麥 香紅茶1瓶,為其本件犯罪所得,該贓物迄未起獲扣案或返 還被害人,惟被告於警詢陳稱:該商品已經使用並丟棄云云 ,而該麥香紅茶僅值15元,經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61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74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毒品1包,經鑑驗結果,雖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在卷可按(偵字卷第91頁),堪認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
-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 · 2024/02/22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泰源 康睿倢 被 告 廖敏竣(原名廖永巡) 上列被告經
- 刑事判決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 · 2024/02/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緝字第2號 · 2024/02/22
」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扣案毒品」欄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 · 2024/02/22
」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扣案毒品」欄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
- 刑事判決恐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警惕。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事後坦認犯行,深示悛悔之殷意,且被告已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45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