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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返還土地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5號 · 2024/02/26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被 告 林源嶢 上列原告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交通)TTEV 112年度東簡字第220號 · 2024/02/26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 民事裁定訴訟救助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2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TTEV 113年度東小字第24號 · 2024/02/26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僅曾於調解期間以民事請假狀陳稱:本案係 伊之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致原告損害,伊雖經判刑,惟伊 無力賠償,尚望原告見諒等語。
- 民事判決給付信用卡帳款TTEV 113年度東小字第8號 · 2024/02/26
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965元,及其中44,855元 自民國112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TTEV 113年度東簡字第19號 · 2024/02/26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債權 讓與證明書、臺東企銀D.讓售案件帳卡及公告報紙等件為證 (
- 民事裁定清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民事裁定宣告死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亡字第43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
- 民事裁定清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 · 2024/02/26
。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民事判決分割遺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 2024/02/26
第1 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八、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
- 民事裁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他字第99號 · 2024/02/26
所示金額,並依首揭 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於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26018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民事裁定更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7號 · 2024/02/26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民事裁定更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 · 2024/02/26
所命,自 不能僅是為債權人之權益而逕自將此部分予以剔除,故債務 人所提列之支出數額,當能採計作為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 之標準。而債務人不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盡力清償之標準 即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 民事裁定更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 · 2024/02/26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民事裁定清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 · 2024/02/26
。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民事裁定清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民事裁定清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 2024/02/26
。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民事裁定返還提存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594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651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