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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民事裁定選任特別代理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民事裁定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1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蕭清清
- 民事裁定代位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1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 民事裁定國家賠償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 2024/02/29
,並為將來 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 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 )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 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
- 民事裁定排除侵害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80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董超男 被 告 周碧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 民事裁定分割共有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03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姜宜伶 被 告 姜瑞生 姜慧中 姜直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 民事裁定返還不當得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15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陳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永裕、劉啟泰、王晨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 一、按「以一
- 民事裁定給付工程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43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協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成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4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 民事裁定返還不當得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49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林貴美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吳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52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李謙謙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 被 告 吳冠威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被 告 洪一凡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 民事裁定遷讓房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李文宇 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賴亮君 李文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58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政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 7日聲請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 民事裁定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3號 · 2024/02/29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信用借款契約書、協議書、攤 還表、安泰商業銀行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被告戶籍謄本( 現戶部
- 民事判決塗銷抵押權登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33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定有 明文。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5號 · 2024/02/29
第一至三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5號 · 2024/02/29
第一至三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62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吳俊鴻 被 告 蕭陽明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63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變更借據契約、連帶保 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月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