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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61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刑事判決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0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翁健剛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0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7號 · 2024/02/29
所示之 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5號 · 2024/02/29
所示之 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0號 · 2024/02/29
所示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被告若違反上開應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此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3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林佩蓉聲請以簡易判決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5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 刑事判決侵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4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銘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完全析離上述毒品 之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0.6256公克,驗前淨重0.4304公克 ,鑑驗取用0.005公克),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
- 刑事判決偽造文書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27號 · 2024/02/29
」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拘役部分應 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二編號1之刷卡 消費時間「00000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3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檢察官雖於附件聲請書中主張應沒收扣案吸食器2組,然該 吸食器並非被告所有,且被告亦無持之施用毒品,業據被告 及證人蘇彥榮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8號 · 2024/02/29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金簡字第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本案尚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獲有報酬 ,無從認定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所提供 之帳戶資料,已由
- 刑事判決偽造文書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1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 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依修正 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
- 刑事判決侵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155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17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含晶體及玻璃碎片之殘渣袋1個(毛重0.3180公克,淨 重0.1046公克,驗餘量0.0996公克),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184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23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