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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33號 · 2024/02/27
。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69號 · 2024/02/27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鎮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院偵字第1179號),本院認不宜以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225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雖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 正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 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三、服用毒品、麻醉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229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230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 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 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 院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236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238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239號 · 2024/02/27
欄得不予記載「累犯 」等字),竟未記取教訓,再犯本罪,顯見前罪之徒刑執行 對於被告並無成效,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 度危險性,既漠視自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242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250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 刑事裁定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 2024/02/27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江崇賢 被 告 范毅修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范毅修
- 刑事裁定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 · 2024/02/27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陳俊傑 被 告 曾霆瑋 上列被告曾霆瑋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14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 刑事裁定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 2024/02/27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黎美慧 被 告 王秀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7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交簡字第22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 2024/02/27
項下諭知沒收,至 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 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329號、第191號 、第1820號裁判意旨參照)。換言之,並非被告有所有權之 物始得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2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6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