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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207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
- 刑事裁定侵佔遺失物附帶民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60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60號 原 告 王宏軒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36號侵占遺失物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138號 · 2024/02/27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176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暨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178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180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181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183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208號 · 2024/02/27
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209號 · 2024/02/27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刑事判決侵占遺失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簡字第11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而被 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彌補告訴人之損失,告訴人同意不再追
- 刑事裁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姵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4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木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2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0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9號 · 2024/02/27
。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7號 · 2024/02/27
。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