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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6465號 · 2001/01/05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陸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北簡字第16472號 · 2001/01/05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四七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林原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6482號 · 2001/01/05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
- 民事判決給付票款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9219號 · 2001/01/05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民事裁定履行契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補字第1號 · 2001/01/05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
- 民事裁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 87年度訴字第142號 · 2001/01/05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 民事判決給付票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89年度桃簡字第1247號 · 2001/01/05
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 民事裁定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89年度桃簡字第1253號 · 2001/01/05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五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康律師 被 告 丙○○ 甲 ○ 右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90年度桃簡聲字第1號 · 2001/01/05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民事判決履行同居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301號 · 2001/01/05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七十三年三月十日結婚,不料被告竟於八十二年 二月間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下落,顯 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 民事裁定確認非婚生子之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親字第26號 · 2001/01/05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民事裁定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 2001/01/04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 民事判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2133號 · 2001/01/04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陳明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民事判決宣告死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亡字第49號 · 2001/01/04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 民事判決離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157號 · 2001/01/04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年間結婚,距今已三十餘年並育有一男一女均已成年, 起初兩造尚能和睦相處,豈料被告於六十九年起心性大變離家出走,為此原告 曾向管區警員申報失蹤人口請求協尋,然迄今未回,原告乃向
- 民事判決履行同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387號 · 2001/01/04
所示。 二、陳述: 影印起訴書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各款所列
- 民事判決認領子女臺灣台北方法院 89年度親字第5號 · 2001/01/04
所示。 二、陳述:原告本設籍於大陸湖北,民國八十五年初於大陸武漢認識被告,於同年 年底二人即於武漢同居,八十六年原告及被告二人並一起搬至深圳居住。然原 告於八十七年七月在深圳另行認識何添祿,當時原告已懷有被
- 民事判決第三人異議之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331號 · 2001/01/04
所示。 二、陳述: (一)本件系爭標的物係債務人陳重慶所有,有下列證據可證: ⑴原告乙○承認系爭鐵皮屋為陳重慶自己蓋的,為陳重慶所有。有八十八年度訴 字第九九八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筆錄可稽。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庭
- 民事判決給付買賣價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774號 · 2001/01/04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廷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廷福公司)訂有供油契約書一份,約 定被告廷福公司所屬車輛得於契約存續期間內以記帳方式,至原告經營之加油站 加油,由被告廷福公司之職員簽名為憑,被告廷福公司應於每月一、十
- 民事裁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912號 · 2001/01/04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