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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家庭暴力罪之傷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822號 · 2024/02/24
。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
- 刑事判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侵訴字第211號 · 2024/02/24
所示之 刑。 ㈨緩刑部分: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典,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依約履行完畢,均如前述,可認被告頗知悔悟,並積極彌補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461號 · 2024/02/24
所 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其已 相類前科,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662號 · 2024/02/24
所示之刑,並就併 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末查本案被告前無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本院雖認被告為本案犯行實有不該, 但考量被告之素行,家庭經濟等個人狀況,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627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818號 · 2024/02/23
。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1513號 · 2024/02/23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142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189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刑事判決妨害性自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45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㈤緩刑之考量: 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院卷第9至10頁)。 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件犯行,且犯後坦承犯行,應知悔悟 ;復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 2024/02/23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瑾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原簡字第21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
-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335號 · 2024/02/23
。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刑事判決加重竊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374號 · 2024/02/23
所示之 刑。 五、沒收部分: 未扣案之破壞剪1把,為被告持以犯本案之工具,為被告所 支配使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
- 刑事判決加重竊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385號 · 2024/02/23
所示 之刑。 五、沒收部分: (一)未扣案之金屬扳手1支,為被告持以犯本案之工具,為被告 所支配使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1394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 刑事裁定竊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313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418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刑事判決妨害秩序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37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四、關於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證人施易宏前揭證述內 容 ,其向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字第342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