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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26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查扣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3月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270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本案被告共詐得消費金額新臺幤2,000元之酒類及食物,屬被 告之犯罪所得,核無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發還被害人)、 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虞等)所
- 刑事判決賭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31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等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SAMS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8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所竊得上開冷氣機1台,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返 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見偵查卷第41頁),被 告既已無不法利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事裁定撤銷緩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1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
- 刑事判決家暴傷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刑事裁定聲請觀察勒戒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22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刑事裁定聲請觀察勒戒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4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 刑事裁定聲請觀察勒戒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4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1號 · 2024/02/29
所示。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3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5號 · 2024/02/29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 刑事裁定聲請抗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 刑事裁定返還扣押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1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 刑事裁定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5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24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五、本案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提供帳戶而取得犯罪所得,自 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
- 刑事判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35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處罰。 ㈤不予緩刑諭知之說明: ⒈按緩刑之立法目的旨在鼓勵自新,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 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 刑法第74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