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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288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所竊得之玩偶1只,業經警查獲後發還予告訴人,爰依 刑法第38之1條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333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 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335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及鑰匙1串,雖 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1紙(見速偵卷第51頁)在卷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339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UBIKE微笑單車1輛,如前 所述,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40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 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事判決恐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49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
- 刑事判決肇事遺棄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3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 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 時失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 · 2024/02/23
。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119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242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 刑事判決違反保護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30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 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273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96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 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5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 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231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所竊得之丸型夾1組(共3入,價值新臺幣【下同 】25元)、熊熊隨身暖暖蛋1個(價值690元),迄今尚未以原 物返還予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240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刑事判決侮辱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252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330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 刑事判決違反公司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342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389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