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查詢
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只收錄 130,768 筆,僅涵蓋部分年份與法院(裁判日期介於 1996-01 與 2026-06 之間,中間有許多年份沒有收錄)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255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本案小貨車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其業經警方發還被害人 ,並由被害人具領等情,有贓物保管單1份附卷可參。是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爰不另宣告沒收,併
- 刑事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57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 刑事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65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算標準。 ㈣沒收:扣案之乾燥植物1包(驗前毛重0.70公克、驗前淨重0. 215公克、驗餘淨重0.197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後,定性檢驗結果為第二級
- 刑事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71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戒。 五、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 個,驗餘淨重0.4618 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之結果, 確實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
- 刑事裁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5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80號 · 2024/02/29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刑事裁定沒入保證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8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2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5號 · 2024/02/29
後段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所載,雖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執行完畢,仍得由 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 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9號 · 2024/02/29
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 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0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號 · 2024/02/29
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號 · 2024/02/29
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
- 刑事判決妨害秩序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緝字第4號 · 2024/02/29
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是 本條文以「聚集三人以上」為構成要件,自應為相同解釋。 ㈢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下手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簡字第18號 · 2024/02/29
所示,並就併科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固有介紹張育睿提供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予詐騙 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及洗錢等犯行,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 未因此獲得任何報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及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㈨沒收部分: 1.扣案上開行動電話(含SIM卡)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應依法諭知沒收。 2.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