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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 2024/02/29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勁岡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承 上列當
- 民事裁定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728號 · 2024/02/29
。 原告並應於10日內就被告抗辯原告曾承諾清償債務,及證人 證稱被告及劉勝彥、劉永堆曾向原告催討欠款等情表示意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
- 民事裁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全字第21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 民事裁定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全字第23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民事判決給付薪資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小字第156號 · 2024/02/29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張玉蘋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淯翔清潔股份有限公
- 民事判決給付薪資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簡字第119號 · 2024/02/29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調解紀錄、薪資明細、 存摺封面、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截圖、上下班報表
- 民事判決給付薪資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 2024/02/29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原 告 梁語俙 郭獻桐 被 告 朱浤睿 訴訟代理人 聶嘉嘉律師
- 民事判決確認薪資債權存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莊毓宸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補字第762號 · 2024/02/29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謝光明 相 對 人 林鼎願景二期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江村 相 對 人 上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
- 民事裁定給付退休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 2024/02/29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美桂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
- 民事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91號 · 2024/02/29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91號 原 告 余孟蓁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晉杰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妙鉅 訴訟
- 民事裁定支付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91號 · 2024/02/29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91號 債 權 人 康筱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凱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 民事裁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89號 · 2024/02/29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 · 2024/02/29
所示。至於聲請人主張第一審委任 律師之費用及辦理分別共有登記之代書費,不屬訴訟程序進 行中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並非訴訟費用, 不予列入計算,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50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53號 · 2024/02/29
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 民事裁定選任特別代理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58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 民事裁定終結遺產管理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3293號 · 2024/02/29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
- 民事裁定指定遺產管理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4480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
- 民事裁定拋棄繼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504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