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查詢
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只收錄 130,768 筆,僅涵蓋部分年份與法院(裁判日期介於 1996-01 與 2026-06 之間,中間有許多年份沒有收錄)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3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5
- 刑事判決侵占遺失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3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侵占之遺失物業 已由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69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為之上開竊盜既遂犯行,係 竊得扣案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76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且諭知得易科 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另被告所竊得如附件附表之物品,均為日常食、用品,且距 今已4個月,衡情應無法原物沒收。則被告獲有相當於售價 共計新臺幣5128元之利益,得認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77號 · 2024/02/29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之該臺電動自行車,為其本案犯罪所得,然因已尋 獲並扣案而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五
- 刑事判決侵占遺失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91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 紀錄表可憑,本院審酌被告本次犯行固應非難,但考量被告 坦然面對錯誤,綜合評估被告上開犯罪情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602號 · 2024/02/29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取之北海道
- 刑事裁定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洪政議 被 告 范連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5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刑事裁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8號 · 2024/02/29
所示之應執行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
- 刑事裁定聲請發還扣押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15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 刑事裁定聲請發還扣押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2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聲請發還扣押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4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 刑事裁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6號 · 2024/02/29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如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即有期徒刑2月部分)雖已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定其 應執行之刑,嗣後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再就已執行部分( 即有期徒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87號 · 2024/02/29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 刑事裁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01號 · 2024/02/29
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另本院認本件 檢察官僅就附表所示2罪之罰金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 情尚屬單純,可資減讓之幅度有限,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 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定,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
- 刑事裁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15號 · 2024/02/29
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 刑事裁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42號 · 2024/02/29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刑事裁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54號 · 2024/02/29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 刑人就附表編號1部分雖已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 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 於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
- 刑事裁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70號 · 2024/02/29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另本案所聲請部分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可資 減讓幅度有限,應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 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無違, 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