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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聲請刑事補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刑補字第20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
- 刑事判決肇事遺棄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交簡上字第25號 · 2024/02/29
二、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3項、第369條第1 項前段、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交簡上字第34號 · 2024/02/29
所示之時數,並輔以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期使被告 能從中深切反思、避免被告再度犯罪而回歸正常生活。倘被 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 刑事判決家暴毀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易字第97號 · 2024/02/29
。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簡字第2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又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固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然審 酌其尚有另案刻正審理(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繫屬案件簡表),本案復無於判決時即有定其應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43號 · 2024/02/29
。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 刑事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 2024/02/29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昇順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
- 刑事裁定妨害秩序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83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436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交簡字第432號 · 2024/02/29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
-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5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原交簡字第283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
- 刑事判決違反保護令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原簡字第15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 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原簡字第177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原簡字第184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取被害人所有衣服1件,固屬其犯罪所得,而應予宣 告沒收、追徵,然考量所竊得之衣服1件未據扣案,且衣服 本身價值低微,倘另開啟執行程序探知該些物品所在,顯不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225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32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竊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之車身、引擎部分,經變賣所得新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600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上開機車,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既已發還告訴人 領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上開犯罪所得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679號 · 2024/02/29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被告竊得之紙箱1個未據扣案,且未返還被害人,核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 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869號 · 2024/02/29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接續」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