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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決離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213號 · 2024/02/29
所示。 二、陳述略稱:兩造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大陸地區登 記結婚,然兩造分處兩岸,至今已分居二十餘年,且被告曾 於大陸地區訴請離婚,原告於八十九年六、七月間曾收到離 婚判決書,顯見兩造婚姻所生之破綻已
- 民事判決離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214號 · 2024/02/29
所示。 二、陳述略稱:兩造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於大陸地區登記結婚 ,然兩造分處兩岸,至今已分居多年,顯見兩造婚姻所生之 破綻已無回復之希望,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此依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
- 民事判決離婚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21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
- 民事判決離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238號 · 2024/02/29
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肆、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其提出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存 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函向萬華分局調取失蹤人口系統資
- 民事判決離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26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
- 民事判決離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266號 · 2024/02/29
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肆、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其提出兩造戶籍謄本存卷為憑,復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入出境紀錄屬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在
- 民事判決離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299號 · 2024/02/29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他 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 姻者,
- 民事判決離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304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3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 民事裁定撤銷假扣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全聲字第11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民事裁定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聲字第151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民事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2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涂光慧
- 民事裁定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72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民事裁定給付扶養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民事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民事判決給付工程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建字第357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357號 原 告 正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熹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涂登舜律師 被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抗字第34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余沛潔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字第43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消字第43號 原 告 林陳嬌 訴訟代理人 劉書衡 被 告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SVILEN IVANOV KAR
- 民事裁定改定監護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94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民事裁定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99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253號 · 2024/02/29
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宣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