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查詢
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只收錄 130,768 筆,僅涵蓋部分年份與法院(裁判日期介於 1996-01 與 2026-06 之間,中間有許多年份沒有收錄)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84號 · 2024/02/29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李德蕙 被 告 陳能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5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 刑事判決侵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272號 · 2024/02/28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侵占之款項新臺幣101760元,係被告犯罪所得,尚未還 告訴人,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4號 · 2024/02/28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㈤被告趙樹昌自詐騙集團取得5萬元之報酬,但有將其中1萬元 交付被告陳冠亭,實際所得為4萬元,被告陳冠亭自被告趙 樹昌處取得介紹費用1萬元等情,業據被告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94號 · 2024/02/28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763號 · 2024/02/28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束口袋2 只(內含不詳數量之硬幣),核屬其犯罪 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案之告訴人,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 ,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過苛調節條款之
-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38號 · 2024/02/28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38號 被 告 游于田 原 告 關驊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13 年度審簡字第148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2284號 · 2024/02/28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刑事判決侵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簡字第2607號 · 2024/02/28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本案被告侵占之型號Iphone11之手機1支、皮夾1個、現金新 臺幣8,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已合法 發還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爰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57號 · 2024/02/28
所示之 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自陳並未拿到提供帳戶資料暨密碼之報酬,而依卷內證 據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帳戶而取得對價之情形,則被告 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
-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7號 · 2024/02/28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郭翼愷 訴訟代理人 郭耀灃 被 告 吳佳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
- 刑事判決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7號 · 2024/02/28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易字第753號 · 2024/02/27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 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 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
- 刑事判決加重詐欺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842號 · 2024/02/27
欄所示之刑,並就各次犯 罪之情節、手法、擔任之角色、分工及參與情形、行為次數 、行為時間間隔、危害法益情形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六)沒收部分: 1.按犯罪所得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066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199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242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250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係 初犯本罪,先前並無任何其他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267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142號 · 2024/02/27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 刑事判決妨害性自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56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 四、緩刑 ㈠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素行尚 佳,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坦承犯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