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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85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 ㈨不定應執行之理由: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
- 刑事裁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 2024/02/26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緝字第28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伍、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本案手機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為供被告犯本案加重詐欺等罪之工作手機,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另外由警扣案之蘋果
- 刑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埔交簡字第6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埔原金簡字第1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內可供參考,其於本院訊問時 坦承所犯,並已賠償告訴人損失如前述,堪認被告犯後有悔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埔原金簡字第2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金融卡,雖屬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惟該帳戶業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之帳戶資料 均已無法再供犯罪使用,欠缺刑法上沒收之重要性,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埔簡字第13號 · 2024/02/26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新臺幣1000元,為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且尚 未返還予告訴人,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刑事判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埔簡字第14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埔簡字第25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告 訴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埔簡字第35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繕具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之
- 刑事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埔簡字第43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行所用, 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均與本案無關,亦不予宣告沒
- 刑事判決妨害自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埔簡字第48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交簡字第57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交簡字第66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原交簡字第2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 2 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
- 刑事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簡字第29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七、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所為之科刑判決, 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
- 刑事裁定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號 · 2024/02/26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鄭仲謀 被 告 林志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7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投軍金簡字第1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雖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 碼提供他人遂行以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得喪紀錄, 而取得他人財產及洗錢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88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