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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侵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144號 · 2024/02/26
所示之事項,復 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 茲惕勵,用啟自新。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刑事判決毀損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200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 被告供犯本案恐嚇危安犯行所用之油漆桶已丟棄,屬日常 生活可見之物,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非難性,欠缺刑法上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237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本案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規定 ,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267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274號 · 2024/02/26
參照),是檢察官對於「構成累犯事實 」,應「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 完畢資料,並負舉證責任。檢察官如已盡其舉證責任,本院 自得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累犯規定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301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313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327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 六、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330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至於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已全數發還予告訴人領回,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自毋庸再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宣 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338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竊取之物,業已歸還告訴人,尚無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或追徵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 刑事判決肇事遺棄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6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7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項、第454 條第2 項( 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23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並再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
- 刑事判決侮辱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25號 · 2024/02/26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
- 刑事判決搶奪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33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
- 刑事判決家暴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39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6號 · 2024/02/26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刑事判決家暴恐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94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事後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已賠償完
-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 · 2024/02/26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楊祐嘉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 被 告 鄭欽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