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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強制戒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毒抗字第76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
- 刑事裁定聲請觀察勒戒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毒抗字第93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 刑事裁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45號 · 2024/02/23
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刑事裁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77號 · 2024/02/23
所示,併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刑事裁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90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 刑事裁定貪污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12號 · 2024/02/23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玉杰 選任辯護人 李柏洋律師 被 告 雍小蓉 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 被
- 刑事判決偽造文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50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固 有明文規定,然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 之印文,不在上述必須沒收之列,有最高法
- 刑事裁定銀行法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54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1140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 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案紀錄 表可憑,本院審酌被告本次犯行固應非難,但考量被告坦然 面對錯誤,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12號 · 2024/02/23
。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 刑事裁定加重強盜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68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志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76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1539號 · 2024/02/23
。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瑾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七、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得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
-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812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397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六)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而查被告前未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
- 刑事判決賭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163號 · 2024/02/23
,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忠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 刑事判決恐嚇取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10號 · 2024/02/23
所示,以啟自新。然為使被告就其行 為危害承擔責任,並能確實謹記教訓勿再重蹈覆轍,爰依同 條第2項第7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不得對告訴人為騷 擾及侵害如主文所示,以貫徹緩刑宣告之目的,併依刑法第 9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61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查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衡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 並與告訴人謝柔安、楊淇茹調解成立,積極彌補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1508號 · 2024/02/23
所示 之刑,並綜衡上情及其致本案被害人數共85人,惟個別受害 金額及所得總額尚非甚鉅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 ㈦、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予以緩刑等語。然宣告緩刑與否,固屬 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