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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簡字第21號 · 2024/02/23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 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更正及補充如下二所述,及就112年度偵字 第23159、25028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簡字第22號 · 2024/02/23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 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更正及補充如下二所述,及就112年度偵字 第23159、25028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簡字第23號 · 2024/02/23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 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更正及補充如下二所述,及就112年度偵字 第23159、25028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262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 · 2024/02/23
欄所示之刑,並依被告三人各自參與犯罪腳色 、罪責輕重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以示懲儆。 四、沒收: 被告葉子誠自承就附表一犯行有領取報酬約5千元,就附表 二犯行有領取報酬2千元(本院卷第266頁、警1428卷第13頁
- 刑事判決家暴傷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522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肆、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 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71號 · 2024/02/23
所示,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各告訴人匯入被告帳戶內之款項,無證據顯示為被告實際掌 控中,被告就所幫助隱匿或提領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 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59號 · 2024/02/23
所示,並就罰 金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 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 · 2024/02/23
所示,並就罰 金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 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29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44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刑事判決刑事補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刑補字第1號 · 2024/02/23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3年度刑補字第1號 補償請求人 林昆蔗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
- 刑事裁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 刑事裁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43號 · 2024/02/23
。 本案經檢察官黃薇潔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 刑事判決偽造文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簡字第27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且 為供其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刑事判決妨害公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簡字第28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僅 引程序法條)。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簡字第32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被告所竊得之安全帽既已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一併敘明。 陸、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 刑事判決偽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9號 · 2024/02/23
所示 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