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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51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本案設備1只,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 為供本案犯強制罪所用之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 刑事判決偽造文書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51號 · 2024/02/22
所示。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 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刑事判決加重強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67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二人以上共 同犯罪,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22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就拘役部分 ,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㈣至被告雖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惟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㈠ 部分,所受宣告刑既已逾2年,自不符緩刑之法定要件,是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967號 · 2024/02/22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偵查卷第 43頁),為被告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工作機,業據其供述 明確(本院金訴卷第99頁),
- 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203號 · 2024/02/22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03號 原 告 蔡靜如(原名蔡襦霈) 被 告 黃智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 刑事判決損害賠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641號 · 2024/02/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
- 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090號 · 2024/02/22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90號 原 告 葉皓昀 被 告 楊啓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5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
- 刑事裁定宣告沒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 2024/02/22
所示。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 ,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 刑事裁定宣告沒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 2024/02/22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
- 刑事裁定宣告沒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 2024/02/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宣告沒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 2024/02/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70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事判決竊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67號 · 2024/02/22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㈥本案被告利用他人竊佔本案國有土地,以獲抵償其所積欠債 務新臺幣3萬5,000元之利益,屬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 未實際發還被害人,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68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㈢本案被告竊盜所得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物品,核屬 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既無實際合法發還或有已 實際賠償被害人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70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㈢復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 前案紀錄表可按,本院衡酌其身心狀態,應係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所竊現金亦交付警方合
- 刑事判決妨害風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76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附條件緩刑: 被告並無前科,此如前述,此次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 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宣告刑以 暫不執行為當,惟為使被告能
- 刑事裁定詐欺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 2024/02/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訴字第22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在如附表所示之「長坤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及合作契約上,偽造「長坤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李棟樑」之印文各2枚;偽造「吳宗 明」之印文及簽
- 刑事裁定詐欺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訴字第32號 · 2024/02/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