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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清償信用卡消費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小字第222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
- 民事裁定清償信用卡消費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小字第272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
- 民事裁定給付電信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小字第289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小字第312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民事裁定訴訟救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救字第6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民事裁定訴訟救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救字第7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民事裁定確認通行權存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108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115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民事裁定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125號 · 2024/02/23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傅淑華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昆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 民事裁定返還借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182號 · 2024/02/23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82號 原 告 陳玥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士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
- 民事裁定修復漏水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286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交通)CPEV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00號 · 2024/02/23
第2項所示 之金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於原告所為宣告假 執行之聲請,僅在促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01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
- 民事判決遷讓房屋等CPEV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01號 · 2024/02/23
第三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 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及第85條 第1項但
- 民事判決返還所有物CPEV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25號 · 2024/02/23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25號 原 告 朱永煇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被 告 陳能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辯論終 結,判決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等CPEV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905號 · 2024/02/23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905號 原 告 陳子龍 訴訟代理人 吳怡伶 被 告 陳秀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交通)CPEV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922號 · 2024/02/23
第1項所示,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 許,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2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許弘輝、林凱鴻部分敗訴之 判決,就敗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CPEV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941號 · 2024/02/23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941號 原 告 錢瑞鎰 訴訟代理人 范揚茂 被 告 莊燕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辯論 終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CPEV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67號 · 2024/02/23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交通)CPEV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71號 · 2024/02/23
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