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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2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㈠聲請意旨另以:被告一時氣憤,於112年5月25日12時18分許 ,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推擠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 後頸擦挫傷、前胸痛、右肩痛及
- 刑事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40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併考量數罪併罰限制加重原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季瑩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
- 刑事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 2024/02/29
」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邱柏睿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三、邱銘彥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四
- 刑事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317號 · 2024/02/29
」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邱柏睿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三、邱銘彥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四
- 刑事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60號 · 2024/02/29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蘇建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 販賣,竟仍意圖營利,而為
- 刑事判決違反森林法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1號 · 2024/02/29
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 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又森林法第52條規定 ,為刑法第320條、第321條規定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森林法第52條規定論罪。是核 被告所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225號 · 2024/02/29
。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35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末以,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 有所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後,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 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1275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1307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137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140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97號 · 2024/02/29
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其次,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後,當知所 警惕,且於原
- 刑事裁定請求損害賠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 · 2024/02/29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周祐民 被 告 章興民 陳建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07號),經 原
- 刑事裁定請求損害賠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 · 2024/02/29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吳可涵 被 告 章興民 陳建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07號),經 原
- 刑事裁定請求損害賠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 · 2024/02/29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張志平 胡美華 被 告 吳安禾 潘治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簡字第15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之犯行,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 已實際獲有利益,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