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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14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2萬0,907元,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然業經警方扣案並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1紙附卷可佐(見偵卷第5
- 刑事判決家庭暴力罪之毀棄損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35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為本案犯行所持用之鐵橇1支,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 ,如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
- 刑事判決違反就業服務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8號 · 2024/02/29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王芷翎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2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95號 · 2024/02/29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 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 刑事判決妨害自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96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與陳駿榮、賴韋鈞、邱鍵昇共同逼迫告訴人所簽署之面 額新臺幣100萬元本票共3紙,固為被告等之犯罪所得,然事 後已全數撕毀乙情,業據同案被告陳駿榮供承在卷
- 刑事判決違反藥事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20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惟業已坦承犯行,知所錯誤,且具悔意,是信其經此
- 刑事判決妨害自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208號 · 2024/02/29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理由,向本院提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20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三、辯護人請求另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等語,惟本案被告犯罪 並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或環境情狀,又被 告所犯之罪不符合毒品危害防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216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乙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華民國112年北市鑑毒 字第364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4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聲寶牌窗型冷氣機1臺,固為其犯罪所得,然 業經扣案並已實際發還告訴人劉昭民,業如前述,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 刑事判決侵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49號 · 2024/02/29
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本案所侵占之皮包1只、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 、星巴克咖啡券及身分證件等物,均為其犯罪所得,除現金 1萬1,000元及星巴克咖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71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總毛重0.7726公克,驗前總淨重 0.4186公克,取樣0.0050公克,驗餘總淨重0.4136公克), 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
- 刑事判決妨害公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84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87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緩刑, 然如上所述,被告此次行竊,與其年紀精神或行為控制能力 似無相當關聯,部分原因似仍係貪心所致,此觀其於警詢中 尚能辯稱:伊所為應
- 刑事判決侵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8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並無前科,已見 前述,此次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予 緩刑2 年,以勵自
- 刑事裁定詐欺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訴字第1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訴字第15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 (一)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偽造收據 上蓋用印文,各該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5
- 刑事裁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訴字第2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0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依卷附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有獲得犯罪 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又被告依指示轉帳之款項, 雖為洗錢標的,惟已非屬於被告,被告亦無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