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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賭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211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 刑事判決妨害名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22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易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29580號),本院受理後
- 刑事判決違反商標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智簡字第5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之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本件「MINI」及「BMW」商標圖樣之冷 氣蕊、空氣蕊與機油蕊等共計485件(見本院智易卷第45頁) ,均係本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
- 刑事判決妨害自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9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 刑事判決妨害名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53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63號 · 2024/02/29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未扣案之雨傘1支,固為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未據 扣案,復考量為日常生活常見之物,價值不高,對其沒收、 追徵,恐增生與其財產價值不相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68號 · 2024/02/29
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拘役刑部 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交易金額」欄所示之物 (共計新臺幣2,619元),均為被告犯罪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03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
- 刑事判決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37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 刑事判決偽造文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4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案紀錄 表可憑,本院審酌被告本次犯行固應非難,但考量被告坦然 面對錯誤,綜合評估被告上開犯罪情狀、
- 刑事判決賭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93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 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物品,均為
- 刑事判決偽造文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63號 · 2024/02/29
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附件之附表「偽造之署押」欄編號1至3所示偽造「吳凱勝 」之署押共3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 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
- 刑事判決恐嚇取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68號 · 2024/02/29
不贅載累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因竊盜、妨害自由 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60頁),堪認其素 行非佳。且其為圖輕易獲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7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本案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 ,亦未返還予告訴人,為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9頁),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84號 · 2024/02/29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得收銀機1臺,為其犯罪所得之物,且未實際 合法發還告訴人廖偉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88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為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未扣案之ADIDAS運動鞋1雙,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供 稱:我偷走的鞋子後來也被偷走了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 ,堪認上開犯罪所得業已滅失,不能原物沒收,爰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3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所竊得之新 臺幣(下同)100元,已實際由萬華青山宮總務主任邵志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37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 2年1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