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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 刑事判決銀行法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訴字第34號 · 2024/02/27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 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 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交訴字第17號 · 2024/02/27
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肇事致告訴人受傷,竟未停車予以 處理或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即另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 逕自駛離現場而逃逸,因認被告另涉刑法第
- 刑事裁定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吳芩宜 訴訟代理人 林柏辰律師 被 告 陳少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2007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雖提供交付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然據全卷證據資 料,難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且門號SIM卡均已交付出,顯 非被告所有,故不另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687號 · 2024/02/27
。 本案經檢察官林晉毅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並由檢察官凃永欽、 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688號 · 2024/02/27
。 本案經檢察官林晉毅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並由檢察官凃永欽、 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1404號 · 2024/02/27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17號 · 2024/02/27
之金額,有告訴人致電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91頁);被告經本院提醒履行和解條件後,仍表 示:本案和解款項若我最後決定匯款,我會在宣判前通知法 院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95頁),足見被告與告訴人和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31號 · 2024/02/27
。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提起上訴,檢察官葉 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 刑事裁定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李大中 被 告 楊正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404號),經原告 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 刑事判決妨害性自主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88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 ㈤緩刑宣告部分 被告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 21頁)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31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被告本案領取包裹之犯行,獲得2,000元之報酬,業據其供 述明確(本院卷第62、63頁),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刑事裁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5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18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正元 選任辯護人 許仲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870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31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簡上字第86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 告所犯2罪之刑,均無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原審即衡諸此2 罪之罪名,犯罪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關聯性、整體非難 性等節,定其應執行刑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299號 · 2024/02/27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Β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林子揚明知其無「BLACKPINK」、「蔡依林」等歌星演唱會 門票可供販售,亦無履約真意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345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創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2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460號 · 2024/02/27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Β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林子揚明知其無「BLACKPINK」、「蔡依林」等歌星演唱會 門票可供販售,亦無履約真意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