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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跟蹤騷擾防制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6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9號 · 2024/02/27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腳踏車1輛
- 刑事判決毀棄損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25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持以犯案之手機1支,雖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據 扣案,且屬日常生活常見之物,並無特殊之危險性,因認欠 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沒收
- 刑事判決誣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78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05號 · 2024/02/27
第一項所示。又附表編 號1、2均屬於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 3有期徒刑部分則屬於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尚無從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附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52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犯罪所得即一番賞公仔2盒,業據扣案並發還告訴人具 領,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見偵卷第35頁),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
- 刑事判決妨害性自主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86號 · 2024/02/27
所示之 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涂永欽提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28號 · 2024/02/27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現金1000元
- 刑事判決毀棄損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31號 · 2024/02/27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 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52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說明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3頁)在卷可憑。 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
- 刑事判決妨害自由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91號 · 2024/02/27
欄所示之刑,暨分別諭知罰金易 服勞役、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所處拘役部分,審 酌被告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 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 價等面向
- 刑事判決賭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95號 · 2024/02/27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麻將牌1副,以及抽頭金新臺幣300元分別為被告供犯本 案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原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刑事判決侵占遺失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00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被告侵占上開學生證(內含一卡通功能)後,使用該學生證 一卡通功能消費325元,屬被告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04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刑事判決妨害名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06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11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 刑事判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12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雅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15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被告原為合法申請來台之越南籍移工,居留效期至111年6月 10日,現已逾期居留等情,有卷附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 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及被告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20號 · 2024/02/27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25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因犯本案竊盜罪所得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