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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89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223號 · 2024/02/27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224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226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231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88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89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54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23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劭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141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被告本案所竊得之普通重型機車1輛及鑰匙1把,固屬其犯罪 所得,然業經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參 (見偵卷第41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168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茲念及其觸犯本案犯行,誠屬不 該,惟其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犯罪,非無悔意,且被告於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237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又被告就本件竊盜犯行所竊得新臺幣600元,屬被告犯罪所 得,且未扣案、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被告亦未與告 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宣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283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另衡酌 其違犯本案2次犯行之間隔非遠,犯罪手段及情節相類,責 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356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沒收部分: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357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驗前毛重1.0257公克,淨 重0.8401公克,取樣0.005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8351 公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375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所竊得之安全帽1頂,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合 法發還告訴人范偉軒,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411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420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
- 刑事裁定聲請觀察勒戒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118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聲請觀察勒戒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135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