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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民事判決給付分期買賣價金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89號 · 2024/02/26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432元,及其中新臺幣35,286元自 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36,146元自民國11 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 民事判決給付醫療費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98號 · 2024/02/26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6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 民事裁定返還投資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6號 · 2024/02/26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6號 原 告 金國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流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原:一樣青年旅店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 民事裁定訴訟救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救字第12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
- 民事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字第11號 · 2024/02/26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施享德曾向伊借款6萬元,伊請其找保人,其便 提供系爭本票作為擔保,伊並未看到何人於系爭本票上簽名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字第247號 · 2024/02/26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曉琪即大同阿寶小吃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件訴訟標
- 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抗字第6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 民事裁定給付工程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建字第316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閤洛帷幕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豪 被上訴人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鄭進田
- 民事裁定返還所有物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6835號 · 2024/02/26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民事裁定離婚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婚字第296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民事裁定暫時處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暫字第81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民事判決給付工程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建字第279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279號 原 告 勝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翰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陳高星律師 被 告 宏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 民事裁定排除侵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400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249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49號 上 訴 人 王德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柏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
- 民事裁定回復原狀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869號 · 2024/02/26
所示。另兩造應於113年3月 11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 造,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 民事裁定解散清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字第101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民事裁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他字第655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44號 · 2024/02/26
所示比例計算,相對人吳昌俊應 負擔反請求之訴訟費用額56,506元(計算式:188,352元3/1 0=56,505.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謝宗翰、謝淳 羽、謝佳珊、梁菲、梁林、梁立昂應負擔反請求之
- 民事裁定拍賣抵押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 2024/02/26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 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 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