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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76號 · 2024/02/26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85號 · 2024/02/26
所示。至受刑人固表示 不希望將如【附表】所示兩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 第23頁)。惟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並無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應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
- 刑事判決違反藥事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緝字第4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簡字第14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 本案遍查卷內事證,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自該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處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或自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得 之款項中分得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簡字第29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均就罰金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折算標準。此外, 參酌上開前案紀錄表,本案並無不適合定應執行刑之情形, 爰基於被告所犯均屬同類犯罪、手法相同且時間極為相近之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398號 · 2024/02/26
。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易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607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前開
- 刑事裁定重傷害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85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29號 · 2024/02/26
。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 刑事裁定違反洗錢防制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50號 · 2024/02/26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5號 · 2024/02/26
。 本案經檢察官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 · 2024/02/26
。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
- 刑事裁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 刑事裁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交簡字第28號 · 2024/02/26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港交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UY(中文名:阮文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交簡字第29號 · 2024/02/26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
- 刑事判決家暴強制罪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1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此前僅於85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 罰金1,000元之前案記錄,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
- 刑事判決妨害秩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緝字第2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 刑事裁定聲請沒入保證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05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