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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76號 · 2024/02/22
。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佩宣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4號 · 2024/02/22
。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雅竹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五、不為沒收之說明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未提及因本案犯行而獲得金 錢,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實際獲有報酬,難以認 定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786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 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827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 刑事判決家暴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2054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2195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
- 刑事判決侵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2352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 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2420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行所竊得之大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2439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及該車鑰 匙1支,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 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壢簡字卷第69、
- 刑事判決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99號 · 2024/02/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00號 · 2024/02/22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黃智仁 被 告 高秀珍 上列被告因過侵占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235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36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印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4號 · 2024/02/22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 第1項但書、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20號 · 2024/02/22
。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48號 · 2024/02/22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暐鴻(原名林暐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875號),本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586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 刑事判決肇事遺棄罪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53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1號 · 2024/02/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 刑事判決妨害秩序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40號 · 2024/02/22
之記載應無加列「共 同」之必要,附此說明。 ㈤又被告5 人分別係以一行為傷害告訴人呂濬杰、賴禹璇,各 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傷害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