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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簡字第46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其於犯後坦承犯行, 堪認仍具有悔意,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 刑事裁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7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3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4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7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