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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10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係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判決,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0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 刑事判決偽造文書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63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所為固屬不當,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認犯行,且 與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686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101忠狗圖案白色包 裝袋咖啡包13包(淨重35.9116公克、驗餘量35.6485公克) ,經臺北榮民總醫
- 刑事判決賭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689號 · 2024/02/27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扣案之iphone 14 pro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有被告與林佐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5張可 查,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08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1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 之玻璃球1顆,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46號 · 2024/02/27
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併此敘明 。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 健康,其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 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49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51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淨重0.1393公克、餘重0.1343公 克),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可查,應依
- 刑事判決侵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57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本案侵占之演唱會門票1張,為其犯罪所得,業經發還 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佐,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60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70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沒收 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乙醇溶液沖洗,沖 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有 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可查,不問屬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89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本案竊得之物,業經發還告訴代理人,有內政部警政署 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可佐,自毋庸宣告沒 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817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現金10,800元、香菸4包及立頓巧克力奶茶375ML 1罐,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83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839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被告竊得安全帽1頂,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合法 發還告訴人,惟被告業與告訴人和解,已如前述,若再就其 本案犯罪所得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894號 · 2024/02/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 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1號 · 2024/02/27
所示為適當,以適度反應其整體犯 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39號 · 2024/02/27
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至3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4所 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