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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決返還借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09號 · 2024/02/26
第1項所示之金額 ,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 契約書影本、放款當期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被告既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13號 · 2024/02/26
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18號 · 2024/02/26
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 民事判決返還借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21號 · 2024/02/26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於111年3月21日與原告簽立消費貸款授信約定書,向 原告借款15萬元,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 率13.090%計算(違約時為14.7%),被告如未依約按期還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36號 · 2024/02/26
第1項所示之金額 ,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契約、消費繳款資料查詢、帳務彙總資料查詢 等件影本為證,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53號 · 2024/02/26
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資料查詢、經濟部95年1月2日 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號函影本、股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67號 · 2024/02/26
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資料查詢、帳單明細、經濟部 95年1月2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號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95號 · 2024/02/26
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
- 民事判決返還借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420號 · 2024/02/26
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425號 · 2024/02/26
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429號 · 2024/02/26
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437號 · 2024/02/26
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兩造間 信用卡消費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438號 · 2024/02/26
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兩造間 信用卡消費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 民事判決返還借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44號 · 2024/02/26
第1項所示之金額 ,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 請書及約定書、交易明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473號 · 2024/02/26
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478號 · 2024/02/26
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
- 民事判決返還借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498號 · 2024/02/26
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538號 · 2024/02/26
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 民事判決返還借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59號 · 2024/02/26
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 臺東企銀嗣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債權讓與證 明書、分期設算表、報紙公告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於言
- 民事判決返還借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61號 · 2024/02/26
所 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