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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毀棄損壞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15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曾尚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22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28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1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刑事裁定請求損害賠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 2024/02/23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葉宗智 被 告 施祥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03號 · 2024/02/23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號 · 2024/02/23
所示。另受刑人林翰鵬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之 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10所 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 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另
- 刑事判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簡字第1265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所宣告之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用啟改過自新向善,勿再犯。 四、至於扣案之非制式子彈27顆,均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結果:子彈27顆,經試射,其
- 刑事判決妨害自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簡字第1293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菜刀2把、鐵棍1支,業 經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為其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使用之物(見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192號卷第66頁),自 應依刑法第38條
- 刑事判決侵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25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之手機,係本案之犯罪所得,未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參照),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 刑事判決違反保護令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666號 · 2024/02/23
。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756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再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446號 · 2024/02/23
所示之 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介紹黃明皇提供帳戶而取得犯 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27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刑事裁定公共危險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訴字第3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 刑事裁定宣告沒收(僅違禁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
- 刑事裁定宣告沒收(僅違禁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 刑事裁定宣告沒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交簡字第16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交簡字第50號 · 2024/02/23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