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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請求損害賠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 · 2024/02/23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陳錦秀 被 告 李國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 2024/02/23
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12年8月23日執行完畢等情,雖亦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仍應與附表編 號2所示宣告刑定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應執行刑時扣除已先
- 刑事裁定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0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 刑事裁定聲請沒入保證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0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 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6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6號 · 2024/02/23
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2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18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2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
- 刑事判決過失致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原交簡字第6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被害人家屬成立調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2號 · 2024/02/23
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者,考量被告所犯數 罪之行為態樣相似、時間間隔不長、均係侵害財產法益,暨 衡量非難重複性及回復社會秩序之需求性、受刑人社會復歸 之可能性等因素,並考量刑罰邊際
- 刑事判決妨害公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簡字第130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簡字第141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竊得之財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0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
- 刑事判決妨害風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簡字第152號 · 2024/02/23
所示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六、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已 坦認犯行,反省己錯,並陳報悔過,堪認其係一時失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金簡字第26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法定刑係7年以下 有期徒刑而與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未合,被 告縱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尚不得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
- 刑事判決妨害風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號 · 2024/02/23
欄所示之刑。本院審酌各 情,認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七、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
- 刑事裁定請求損害賠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46號 · 2024/02/23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黃新亮 被 告 林紹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8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 刑事判決過失致重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9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六、至辯護人固請求予以被告緩刑之宣告等語,惟本院審酌被告 前有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埔原交簡字第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8年3月7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之
- 刑事裁定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 2024/02/23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徐碧連 送達代收人 許豐傑 被 告 陳偉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 刑事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484號 · 2024/02/23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