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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87號 · 2024/02/22
欄得不予記載 「累犯」等字,併此敘明。 ㈣自首 被告於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未經發覺前,即主動坦 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接受裁判,此有被告警詢筆錄1 份可查。從而,被告主動告知上開施用第二級毒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90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93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94號 · 2024/02/22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2091公克、餘重0.2041 克),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該醫院毒品成分鑑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95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12號 · 2024/02/22
欄得不予記載 「累犯」等字,併此敘明。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 健康,其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 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己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42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46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49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總淨重2.4748公克、總驗餘量2 .4598公克),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又扣案之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55號 · 2024/02/22
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併此敘明 。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 健康及社會秩序非淺,施用者常因毒品之高度成癮性而難以 戒除,影響其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竟無視於國家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03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07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08號 · 2024/02/22
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併此敘明。 ㈣自首 被告於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未經發覺前,即主動坦 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接受裁判,此有被告警詢筆錄1 份可查。從而,被告主動告知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行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31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扣案含晶體之殘渣袋2個,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313公克,驗餘量0.0289公克 ,有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可查,為查獲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70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98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 刑事裁定賭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658號 · 2024/02/22
第一項「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五千 元」應更正為「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零五百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681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查被告將本案門號交予詐欺集團成員,所為本件 幫助犯行,因而獲取600元之報酬(未扣案),業據被告於 偵查中供陳在卷(見偵緝卷第17頁),爰依刑法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45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47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玻璃球1個,為被告所 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