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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詐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999號 · 2024/02/29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2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淑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 刑事判決毀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073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116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3544號 · 2024/02/29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泳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4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 刑事判決妨害信用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843號 · 2024/02/29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鈞堯 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律師
- 刑事判決妨害名譽及信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34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告訴人人才公司雖 向本院具狀表示:被告於112年7月12日簽訂調解筆錄,並將 道歉文置頂後,當天即用其他貼文將道歉文推下,時至今天 ,道歉文已難尋得,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468號 · 2024/02/29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48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林璽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共同詐得之載送 服務利益價值新臺幣720 元,固屬其等犯罪所得,本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 刑事判決侵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835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
-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840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
- 刑事判決贓物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868號 · 2024/02/29
」欄所示之罪,分別判如附表「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扣案之T型扳手壹支、美工刀壹支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二 「犯罪所得/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
- 刑事判決家暴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87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 刑事判決竊盜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880號 · 2024/02/29
所 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竊得之Shamyna門阻防盜器1 盒,雖為被告附件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二犯行之犯罪所得,然已實際合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89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 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914號 · 2024/02/29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917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持以傷害告訴人所用之洗衣刷並未扣案,現是否尚存而 未滅失,未據檢察官釋明,又該洗衣刷沒收或追徵與否,對 於被告不法行為之非難,抑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92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 刑事判決違反保護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94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 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95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項、第454 條第2 項( 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
- 刑事判決偽造文書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1970號 · 2024/02/29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第一行「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