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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62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19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奇異果2顆、椒麻滷牛筋1盒,固屬被告因犯本案 竊盜罪所得之物,然業經警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可稽(見速偵卷),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34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自行車1輛,固屬被告因犯本 案竊盜罪所得之物,然業經警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可稽(見偵卷第2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 不予宣告沒收
- 刑事判決違反公司法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61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
- 刑事判決妨害自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85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未扣案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固為供被告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然未據扣案,復考量為日常生活常見之物, 對其沒收、追徵,恐增生與其財產
- 刑事判決妨害自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31號 · 2024/02/23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69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之粉末檢品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共計0.0733公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30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且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33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且諭知得易科罰金 併其折算標準。 三、另被告所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品,被告供稱業經 飲用,已無法原物沒收,則被告獲有相當於售價新臺幣15之 利益,得認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40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47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 刑事判決妨害兵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48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70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竊得之三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74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案紀錄 表可憑,本院審酌被告本次犯行固應非難,但考量被告坦然 面對錯誤,綜合評估被告上開犯罪情狀、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97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且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另被告所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附表之物品,均為日常 食、用品,且距今半年,衡情應無法原物沒收。則被告獲有 相當於售價新臺幣1萬2804元之利益,得認屬被告本案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01號 · 2024/02/23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進昌、李安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08號 · 2024/02/23
所示,且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10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22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且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 標準。 三、另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得認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00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